| 索引号 | 11610425016019056U/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文号 | 无 | 发布机构 | 礼泉县水利局 |
| 公开日期 | 2025-03-11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礼泉县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24日。
通讯地址:礼泉县兴礼北路44号(礼泉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管理股)
邮 编:713200
联系人:张金
电 话:029-35625139 18591003702
意见反馈邮箱: lqxsljbgs@163.com
附件:1.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礼泉县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
礼泉县水利局
2025年3月11日
礼泉县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厉行节水,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指导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节水意识,统筹推进学校节约用水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约用水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节水给予信贷支持。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县人民政府、镇(街道)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节约用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区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大户,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等内容。
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户。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将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制度,设立用水台账,开展用水统计分析,落实用水计划和节水措施,开展用水合理性 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的,应当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等方式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减少其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具备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四)其他应当减少计划用水总量的情形。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区域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节水评价审查,合理确定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节水评价内容包括现状节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节水目标与措施方案等。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水价在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坑(井) 水等非常规水。
城镇公共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工程。实行集中供水的镇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逐步关闭自备水源。
公共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自备水源工程供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资源严重短缺区域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定期进行用水审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确定重点用水监控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节约用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节约用水融资、诊断、改造、管理等市场服务,并以节约用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
第二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用水信息。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规模,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县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加强制水环节的管理,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水量损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用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十二条 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区域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三十三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第三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鼓励选用适合本地的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给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设施加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或者取作他用。水资源短缺区域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第三十五条 餐饮、宾馆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洗车、洗涤、水上娱乐、游泳场馆、人造滑雪场等,应当采用循环用水等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应当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黄河流域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强雨水在旱作农业、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景观等方面的应用。总结雨水高效收集和利用模式,加强雨水集蓄利用技术创新与示范推广。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集蓄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水行政、发展和改革、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用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水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依规实行水效标识管理,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用于节水改造、节水示范、非常规水利用、节水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和节水宣传培训等。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二)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水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信息共享机制。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节约用水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制度,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 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第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基本水情、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级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县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作为编制或者修订水资源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县境内小河、泥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及区域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再生水、矿井疏干水、洪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水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应急供水取水;
(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 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跨县(市、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取水和市属大中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了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了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高耗水项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和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取水,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取水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取水工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水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全县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水源保护措施。饮用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第三十七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
第三十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逐步消减超采量。
第三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加强地下水监管,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工程加强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矿泉水、地热水取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礼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起草说明:
《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目前水资源的管理现状。
1、上位法相继修订出台
2000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多次修订,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施行。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相继出台了《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使我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全社会服务。
2、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变化
为了实现新形势的社会经济发展,行政部门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原来依据规模划分,改为依据行政管辖区域划分,必须制定《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相关部门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3、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013年水利部要求全国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是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的当务之急。
三、《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从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礼泉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共8章45条。
总则: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宏观要求、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社会监督、表彰奖励九个方面明确水资源管理的事项。
水资源规划:明确了水资源的考察评价、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注意事项。
水资源开发利用:明确了水资源的开发原则,明确了地表水开发、地下水开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高耗水项目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求 。
水资源管理:要求对水资源统一配置、水量分配,要求取用水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情形、 取水许可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求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使用的各项制度。
水资源节约: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节水规划、建立水权机制、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生活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的各项要求。
水资源保护:明确了保障生态、水源地保护、供水应急、排污口设置、 地下水管理、超采区管理、地下水取水监管管理事项,明确了地下水影响评价的要求,明确了在取水施工中出现以外的补救措施,明确了对取水工程以及对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明确了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法律责任和援引条款。
附则:强调了矿泉水、地热水管理条款,明确了本办法实行日期。
《礼泉县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了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战略,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自然条件的变化,水资源需求日益增大,供求矛盾将愈演愈烈。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礼泉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约束因素,加大节水力度已成当务之急。
三、《礼泉县节约用水办法》的主要内容
礼泉县节约用水办法分为总则、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作为节约用水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对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行政区内的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个环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节约用水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原则进行水资源配置。按规定对相关规划、取用水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3、节约用水措施及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工业节水,企业节水。农业节水,城镇生活节水,服务业节水、城市景观节水及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等各个方面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责任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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