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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受理范围

1.在政务服务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故意刁难,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

2.在政商交往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3.选择性执法、多头执法,以罚代管、只罚不管,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4.违规干涉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经营活动,开“影子公司”、当“影子股东”等问题;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侵害市场主体、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


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2.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应当由市场主体、办事群众或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3.纪检监察机关已受理处置或作出处理,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举报的;

4.无明确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5.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6.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

注意事项

1.鼓励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2.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检举控告人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

3.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