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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烟草制品守法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局研究形成了《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限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礼泉县兴礼北路67号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邮编:713200),来信请注明“《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101000300@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01月11日。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28日


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礼泉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礼泉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定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防止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本规划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划的距离控制标准。

    一.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礼泉县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地域依次分为县域、社区、乡镇和网格四级单元。网格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城居区、村居区、工矿厂区、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模块细分,形成模块化市场单元。

    二.零售点布局模式

    针对不同模块类型的市场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人口、历史峰值控制、保护性冻结、周期性调节等布局控制模式,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

    三.零售点规划数量

    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由礼泉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对已经超出零售点规划数量的网格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达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逐步调整优化。

    四.四级模块零售点布局

(一)一级网格单元为礼泉县全域。南北长54公里,东西宽37公里,总面积1018平方千米,介于东经108°17′40″—108°41′46″和北纬34°20′50″—34°50′02″之间。

(二)二级网格单元为社区+园区(主城区)。礼泉县城划分12个社区(新兴社区、华城社区、康乐社区、育才路社区、长庆社区、北河沿社区、兴文社区、桃园社区、兴礼社区、新城社区、长富路社区、团结社区)+城东工业园区【即:关中北环线(G108)以南,县体育场什字、县职教中心(创业二路)以西,庄寨村以北,G108西环路段(关中西环线)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根据社区分布情况,结合主城区(社区、园区)实际,细分为19个一般区域,10个特殊区域。

(三)三级网格单元为乡镇+街道(乡镇区)。礼泉县辖11个镇,按照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及有集会的乡镇街道细分为史德、骏马、西张堡、阡东、烽火、烟霞、赵镇、昭陵、叱干、南坊、石潭、新时、药王洞、裴寨、北屯、泔河、建陵等街道。根据网格单元街道距离、人口、经济、零售户综合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配。

(四)四级网格单元为行政村。礼泉县辖区213个行政村(如:石坡扶村、胡王村、王店、榆村、跃马村、庄河村等行政村)。根据网格单元零售点交通情况、人口户数、零售户综合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配。

    以上四种网格单元可具体细分为一般区域和特殊区域两类,布局标准均须同时满足“总量+距离”标准。

    1.一般区域

    二级网格单元零售点总量是以网格内街道距离,并结合人口总量设置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三级网格单元零售店总量是以网格内街道距离,并结合人口总量设置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四级网格单元零售点总量是以网格内行政村户数,每35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立3个零售点。

    2.特殊区域

(1)过境公路沿线及乡镇(村)间道路沿线设立零售点(该地段属行政村的)参照四级网格单元规划执行,且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不低于200米。

(2)具备允许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条件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动车站)的车站站前广场,可设立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3)居民小区内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住户在500户以上,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立2个零售点,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小区邻街店铺按照一般网格规划执行。

(4)具备允许经营卷烟零售条件的综合市场的设置:经营户在2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1个,每增加200户以上,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立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市场邻街店铺按照一般网格规划执行。

(5)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每个服务区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6)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等以旅游度假为主,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可参照园区规划、流动人口等实际情况发放许可证,最多设立10个零售点,且相互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五)触控机制

    1.保护性冻结。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定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冻结。

    2.临时性设点。因新建居民区、商业区等城市规定建设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1-3个零售点,待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划。

    第八条 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和本规划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予以适当放宽,但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的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残疾人。

    能够提供相关部门有效书面证明或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属实,且由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距离标准按照申请区域距离设置标准的50%,总量标准120%执行,但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的;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九)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十)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根据《咸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二.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二)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以及桌(台)球厅、酒吧、影院、KTV等人员密度较大场所。

(四)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如:公厕等。

(五)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博彩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器乐、复印摄影、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电子商品、仪器珠宝、修理加工、寄递配送、洗浴洗涤、服饰箱包、茶社茶楼、干菜炒货、中介劳服、水果花卉、鲜花蛋糕、婚丧祭祀、废品回收、车贸服务、寄卖典当、蔬菜奶茶、传真打印、农具农资、车辆美容、棋牌散酒、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旅行服务、餐饮小吃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方面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二)主城区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100米范围内的;乡镇区及行政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范围内的(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的所有进出口,不含消防通道,下同);

 测量方法为:中小学、幼儿园测量方法以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为圆心,100米、50米为半径的距离(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为准);

(三)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

(四)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

(五)涉密或封闭管理区内(如:企业厂区、部队营区等);

(六)党政机关内部;

(七)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八)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划》。

    第十二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条款规定,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属网格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按照所属单元格间距的30%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卷烟持证零售户,自愿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在本规划发布之日或接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起六个月内,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属网格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按照所属单元格间距的30%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经营场所内其它区域视为辅助经营场所,属监管范围。

    申请人堆放烟草制品等相关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属监管范围。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    

“经营场所”指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经营面积需达到20平米以上。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停业一年以上且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的不作为合理布局测量参照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店面的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测量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23年06月21日实施的《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礼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

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礼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礼泉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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