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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来源:本站 | 作者: 礼泉 | 日期: | 浏览 次] 字体:【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咸政办发〔2008〕11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咸阳市作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在咸阳的省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纳入《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省财政厅授权规定,由咸阳市、县两级政府采购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没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四、采购目录内注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经审核后,按照采购规定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五、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采购目录(咸财采购[2007]97号)与本年度公布的采购目录保持连续,如有变化的项目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变化的项目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在本年度采购目录的范围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补充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继续按2007年的要求规定执行。
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附: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目录 限额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咸阳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驻咸单位


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摄影、摄像器材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视频会议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录像机
  通讯器材
  洗衣机
  吸尘器
  碎纸机
  空气调节设备
  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计算机(必须集中采购项目)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必须集中采购项目)
  速印机(必须集中采购项目)
  硒鼓
  复印纸(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千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打印纸(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千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其他自动化办公设备
 (3)各类家具(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办公家具
  宿舍家具
  床上用品
 (4)机动车辆(必须集中采购项目)
 (5)电梯及起重机(必须集中采购项目)
 (6)锅炉及安装(必须集中采购项目)
 (7)通用软件及软件升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8)公务服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9)图书及教材(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10)网络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服务器
  交换机
  路由器
  调制解调器
 (11)公务IC卡等各种磁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12)其他专用物资和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
  印刷、照排设备
  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等
  实验室设备
  教学设备和模型
  消防设备
  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交通管理专用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道路清扫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文艺设备
  环保设备
  路灯、景观灯
  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农田水利专用设备
  林业工程中需购置的设备和苗木
  (13)部门和单位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2、工程类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装饰、装潢、修缮工程(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农村集体项目建设
  电梯安装、锅炉安装、消防安装
  污水处理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必须集中采购项目)
  其他工程
 3、服务类
  机动车辆统一保险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
  机动车辆定点修理(单项预算金额在1千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低于1千元的,由单位在定点供应商处自行维修)
  各类工作会议定点召开(单项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上实行定点采购)
  各类公务接待定点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2千元以上实行定点采购)
  各类公务机票定点采购
  各类专用票据、材料的印刷(年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费(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工程设计
  广告设计
  专用电脑软件设计
  文艺舞台设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工程监理
  审计评估
二、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千元不足1万元的各类货物,复印纸和打印纸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千元不足2千元的采购。
  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不足10万元;林业、水利工程中需购置苗木、水泵等设备预算金额超过5千元不足1万元;其他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采购。
  服务:机动车辆修理根据车辆特殊修理要求、且本市无法满足修理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可按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票据材料印刷、项目设计和中介机构选择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千元不足1万元的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及装饰、装潢、修缮工程项目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公开招标项目视具体操作性可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3、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及装饰、装潢、修缮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4、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装饰、装潢、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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